近年來,互聯網平臺經濟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部分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通過不合理的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手段,迫使平臺內商家做出“二選一”選擇,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近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發布的互聯網平臺“二選一”問題調查結果顯示,近八成受訪者認為平臺“二選一”行為會損害消費者權益,五成多受訪者認為缺乏競爭會導致價格上漲。
“二選一”行為普遍影響消費選擇
調查數據顯示,84.56%的受訪者認為平臺“二選一”行為非常普遍或比較普遍;60.05%的受訪者認為非常了解或比較了解平臺“二選一”問題。
57.58%的受訪者更希望同一品牌商品在多個不同平臺銷售,只有11.01%的受訪者希望同一品牌在一家平臺銷售。關于希望同一商品在多個不同平臺銷售的原因,70.09%的受訪者認為可以在多個平臺進行比貨比價,59.69%的受訪者認為可以參加多個平臺的促銷活動,還有52.1%的受訪者認為可以在多個不同平臺選擇不同服務。
關于平臺“二選一”行為對消費者的影響,59.89%的受訪者認為無法對同一商品跨平臺比價,52.39%的受訪者認為缺乏平臺競爭會導致價格上漲,47.88%的受訪者認為缺乏平臺競爭會導致服務質量下降,39.20%的受訪者認為會導致消費者選擇范圍變小、不能貨比三家,32.05%的受訪者認為會導致促銷優惠、會員積分等福利減少。
“二選一”侵犯選擇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關于平臺“二選一”問題的危害,79.9%的受訪者認為會損害消費者權益,61.89%的受訪者認為會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51.10%的受訪者認為會損害平臺內商家利益,47.79%的受訪者認為可能影響電商行業健康發展,44.9%的受訪者認為會限制同類競爭平臺發展,還有20.89%的受訪者認為可能阻礙平臺技術的創新發展。
調查結果還顯示,62.10%的受訪者認為平臺“二選一”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50.83%的受訪者認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48.88%的受訪者認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大多受訪者認為平臺“二選一”問題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監管和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太低。
關于平臺“二選一”問題存在的原因,71.29%受訪者認為是監管和處罰力度不夠,61.91%受訪者認為是違法成本太低,同時有四成多受訪者認為是違法手段隱蔽取證難(43.18%)和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41.04%)。
2021年以來,國家有關部門明顯加大了監管和處罰力度,平臺“二選一”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關于如何解決平臺“二選一”問題,71.79%受訪者認為應該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62.09%受訪者認為應該完善相關法律法規,53.39%受訪者認為應該加強企業自律,還有36.2%受訪者認為應該交給市場解決。大多數受訪者認為解決平臺“二選一”問題需要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加強企業自律,只有少數受訪者認為應該交給市場解決。
消協觀點
保持反壟斷監管高壓態勢
為進一步規范平臺“二選一”問題,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結合本次互聯網平臺“二選一”問題調查結果提出四點建議:
平臺企業不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應主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不能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或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不能在平臺規則、算法、技術、流量分配等方面設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礙,損害平臺內商家的合法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應做好現行法律法規銜接,進一步細化和健全有關反壟斷法律法規。近年來,有關反壟斷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文件不斷完善,對規范治理平臺“二選一”問題和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基礎。但由于平臺經濟商業模式和競爭生態復雜、涉及范圍廣、專業性強,將來還要在做好現行法律法規銜接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健全有關法律法規,增強執法針對性和提升監管科學性。
應保持反壟斷監管高壓態勢,促進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有關部門應全面落實《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按照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依法科學高效監管、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維護各方合法利益等原則,加強平臺經濟監管,曝光典型案件,促進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同時,需要健全公眾參與監督激勵機制,積極構建跨部門跨行業的共治格局。有關部門應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優化各職能部門的投訴舉報平臺功能,強化輿論監督,提高公眾認知和防范能力;加強與行業協會、平臺型企業和市場化專業信用服務組織合作,積極構建跨部門跨行業的多元共治格局。 (萬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