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吉林日報報道,2022年3月1日,長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發放了全省第一張居住權不動產登記證明,這也標志著長春市居住權登記正式落地實施,居住權登記將以不動產登記的形式予以確認,同時,受到法律保護。
這也讓很多人踏實了,再也不用擔心因為沒有房子的所有權而不能繼續住下去,因為可以受到法律保護。長春此舉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居住權和所有權又是如何區分的?
粗略搜索發現,在去年就已經有很多城市發出了當地第一張居住權不動產登記證明。
2021年4月19日,成都市頒發了四川省第一本居住權登記證明,標志著居住權登記在四川省正式落地實施。
2021年4月20日,無錫頒出了首本居住權不動產登記證明,居住權便廣受市民關注。
2021年7月26日,廣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頒發了廣州第一張居住權登記證明,標志著廣州市居住權登記正式落地。
2021年8月24日,武漢經開區不動產登記中心頒出首張居住權登記證明。
2021年10月15日,寧波市鄞州區頒發了本市第一張“居住權”登記證明,這標志著居住權這種新型的用益物權,通過不動產登記的形式予以確認,并受到法律保護。
我們經常強調“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個定位,可能我們更多理解是,不讓炒房了,讓房地產回歸居住屬性,但我們的理解還大都停留在比較表象的層面,如今,“住”真的被貫徹到了極致,是對房住不炒定位理念的落實。
什么是居住權?
居住權由當事人通過簽訂書面形式的居住權合同無償設立(亦可有償),并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可繼承的用益物權。居住權的出現,把占有和使用住宅的權利從所有權中剝離了出來,使房子可以真正地實現居住屬性。
2021年1月1日,居住權首次寫入《民法典》,是新增的一項用益物權,指居住權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需要,對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保障特定群體住房需求,最大程度發揮房屋效用。旨在實現“房子不歸我,但我卻能住”。居住權制度的建立,進一步為特殊群體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途徑和法律保障,有著重要的民生價值。
聽起來好像有點不可思議,別人的房子,你憑什么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呢?可現實中就是如此。居住權存在多種適用情形:
第一種是通過合同設立,如離婚協議中,離婚后房屋所有權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對房屋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權。第二種是按照遺囑設立。第三種是依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法律文書設立。
這就意味著“居住權”與“所有權”分離,過去買房就是所有權居住權混在一起,自從2021年以后,二者分離了。舉個例子,老人希望在自己去世后保姆仍然可以繼續居住下去,過去很容易鬧糾紛,但民法典的出臺,保姆也可以享受法律保護了。
還有,一些老人希望把房子過戶給自己的子女,但又擔心未來被趕出不能居住,如今可以將自己的房子辦理居住權,以防后患。既可以把房子傳給孩子,又可以得到居住的保障。
可以說,居住權讓人更有尊嚴,更加人性化,這是在落實“房住不炒”中對居住的最大尊重,是對人最基本居住需求的最大尊重。
以后你買房可以拆開來買。如果你只是就為了住,可以單買居住權,這樣肯定錢少。你想獲得收益你就買所有權。但是你不能住,你得尊重居住權人。當然,居住權人也不會因為房價上漲去分一杯羹。
但是好事就有不好的一面。居住權與所有權分離,兩者同屬用益物權,權益關系相當。在未來買二手房時就一定要注意了,如果你真買到這樣的房子,很有可能花了錢卻住不進去,或者說你也可以住進去,但不能趕走享有居住權的人。這必然會影響到二手房的交易。
所以,購買二手房時,出于風險防范考慮,購房人應該去查欲購房屋是否存在di押權、居住權等,防止買到有居住權卻不自知的情況出現。
房屋設立了居住權后可以正常出售、轉讓、繼承,居住權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權。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那么,居住權和租賃權有什么區別?
租賃權由房屋租賃合同設立,是承租人對出租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占用、使用的權利。租賃權最高年限為20年,超過20年租賃權約定無效;而居住權沒有年限的限制,當事人可任意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直至百年之后。
租賃權作為一項債權,在買賣、拍賣的情況下具有優先購買權,且在所有權轉移后,租賃權對新的所有權人仍舊有效,即“買賣不破租賃”。但居住權不同,居住權是與所有權地位同等的物權,只有在居住權到期或居住權人過世后,居住權才會消滅。
不過租賃權比居住權有一項是優勢,租賃權可以轉讓(轉租)、繼承,而居住權不可以。
新聞來源:諸葛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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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諸葛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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