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買房不是小事情,房產在家庭財產分配中占絕對主力。很多年輕人結婚前都會考慮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采取的是自愿原則,主要是便于婚姻關系發生變化時對自身的財產,在法律上方便界定,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防范騙婚騙財的行為出現,為了穩定家庭生活。至于是否必須進行財產公證,主要看雙方意愿,真的感情不會因為進行公證而產生裂痕。列舉幾項婚前買房對自己更有利的方法,避免一旦出現裂痕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1、結婚前買房,付全款且登記在自己名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夫妻財產可以約定,然后公證,不管是婚前房產還是婚后房產,可以做一個財產公證,這樣房子的所有權就要看具體的協議。比如現在很多年輕人有自己的經濟能力,所以婚后想自己買房子。那么可以將房子做公證,這樣就和配偶無關。
3、父母買房,不管是婚前買房還是婚后買房,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全款購買并明確表示贈予子女的,那么這個房子就是個人財產,與配偶沒有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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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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