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我們陸續分析了幾個案例,主要就是探討一個問題:目前IPO的收入確認除非特殊情況幾乎都是一水的客戶驗收確認收入的情況下,如果前期沒有取得客戶驗收單,或者報告期驗收單并不完全符合標準的情況下,該如何判斷收入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2、今天,我們繼續跟大家分享一下類似的案例,更加豐富這類問題的探討。而本案例跟以前我們分析的案例還是有一些不同,具體體現在:
①發行人是做操作軟件產品的,而軟件產品的收入確認方法一直存在爭議,比如最典型的是采用時點法還是時段法來確認收入。
(相關資料圖)
②發行人是做標準的軟件產品,客戶可以直接采購使用,因而等客戶安裝完成并且驗收后,簽署驗收單就一次性確認收入。
③發行人的軟件是在客戶封閉的系統運行的,因而發行人沒法通過外部網絡或者渠道來了解軟件激活或運行的情況,這對于后續發行人產品在客戶的具體使用情況的核查還是提供了難度。
④發行人95%以上的收入來自電力行業,而國家電網的收入占50%左右,其他的收入也主要來自上市公司或者電網的相關公司。
⑤發行人的客戶是一些大型的國企公司,那么是否能夠根據IPO審核的要求出具蓋公章的標準的驗收單,顯然現實中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⑥如果沒有蓋章驗收單怎么辦?具體到這個案例,發行人的解決思路是:如果客戶內控沒有強制要求驗收單一定要蓋章而只需要簽字,那么客戶需要出具蓋章的授權文件,以驗證簽字驗收文件的有效性。從法律的角度,這樣做肯定沒問題,這也相當于蓋章確認驗收了。
⑦通過兩種方式,發行人取得的蓋章的客戶驗收單占收入的比例均超過94%,最高達到95.86%。
⑧當然,看起來這個比例已經很高了,不過,因為涉及到收入確認的依據和合規性問題,發行人對于6%左右的收入依據是簽字的驗收單,還是沒有驗收單,還是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解釋。
3、因發行人產品的特殊性,后續具體使用情況無法判斷,因而除了驗收蓋章,還是做了更多的替代程序:
①在客戶實地及視頻訪談中對合同執行與驗收情況、報告期各期驗收產品、數量、時間等進行確認,走訪客戶確認收入金額占當年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81.26%、81.36%和74.33%。
②在函證中客戶對收入金額及合同驗收情況進行確認,報告期各期的發函比例分別為84.93%、85.15%和81.81%。
③核查報告期各期末應收賬款回款情況,確認發行人不存在因驗收時間不準確與客戶發生回款爭議或糾紛的情形。
4、具體到這個案例,除了驗收單蓋章的問題,其實還存在部分客戶沒有回函或者回函不符的情形。發行人解釋回函不符主要是因為相同的交易不同的入賬時間有差異導致的,而至于某些客戶不回函,只要比例控制在一個范圍內,也沒有問題。
5、發行人同時存在向集成商銷售產品的情形,同樣按照集成商出具的驗收單作為收入確認的依據。對于集成商銷售,并沒有約定必須最終客戶驗收,因而發行人沒有區分客戶的性質來采取不同的收入確認方式。而這樣的操作,發行人認為也符合行業的一般慣例。
1、公司銷售的產品主要為標準化軟件產品。公司在與購貨方已經簽署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將產品交付給購貨方,完成安裝并經購貨方驗收后一次性確認收入。
2、公司存在部分客戶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情形,各期金額分別為2,408.16萬元、1,828.91萬元和3,283.19萬元。
3、對于部分內部控制流程不強制要求驗收文件蓋章的客戶,發行人已要求主要客戶出具蓋章的授權文件以證明簽字驗收的有效性。報告期內,發行人取得客戶出具蓋章驗收文件或蓋章授權文件的比例分別為94.69%、95.86%和93.91%。
一、蓋章授權文件的主要內容,對簽字人員的真實性及其是否可以代表客戶的驗證過程,相關驗收時間的準確性,是否有其他外部證據支持
報告期內,發行人主要客戶以大型基礎行業的央企、國企為主,發行人積極溝通客戶取得蓋章驗收文件,對于部分由于用章管理原因無法對單筆金額較小、單據總量較大的驗收文件蓋章的客戶,發行人已要求其出具蓋章的授權文件以證明簽字驗收的有效性。
根據客戶出具的蓋章授權文件,客戶已對特定人員有權對發行人產品簽字驗收的情況進行確認,相關情形符合客戶日常交易習慣,簽字人員所簽署的驗收單具有真實性。
由于以電力行業為代表的大型基礎行業對安全、穩定的高度重視,發行人銷售的操作系統及相關產品均部署在客戶指定或控制的網絡環境及硬件設備中,發行人無法通過外部網絡或其他方式獲取操作系統產品的激活或運行狀態。為驗證相關驗收文件的真實性、驗收時間的準確性,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進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并進一步獲取外部證據支持:
1、取得并核查客戶出具的蓋章授權文件,確認相關授權簽字人員與報告期內驗收單簽字人員相匹配,核查確認收入金額占當年全部簽字確認收入金額的比例分別為96.20%、98.45%和95.73%;
2、在客戶實地及視頻訪談中對合同執行與驗收情況、報告期各期驗收產品、數量、時間等進行確認,走訪客戶確認收入金額占當年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81.26%、81.36%和74.33%,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3、函證發放及回收過程均保持控制,在函證中客戶對收入金額及合同驗收情況進行確認,報告期各期的發函比例分別為84.93%、85.15%和81.81%,回函相符占全部回函金額比例分別為100.00%、100.00%和97.68%,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4、核查報告期各期末應收賬款回款情況,確認發行人不存在因驗收時間不準確與客戶發生回款爭議或糾紛的情形。截至2023年5月末,報告期各期末應收賬款的回款情況如下表所示:
二、未回函及回函不符的客戶名稱、差異金額、差異原因,采取的替代性程序及核查充分性
1、回函不符的客戶名稱、差異金額、差異原因,采取的替代性程序及核查充分性
報告期各期,回函不符的客戶名稱、差異金額、差異原因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見,報告期內回函不符的差異原因主要為發行人收入確認時點與客戶入賬時點不同導致的時間性差異。
2、未回函的客戶情況,采取的替代性程序及核查充分性
報告期各期,發行人回函金額占發函金額的比例分別為78.59%、86.05%和82.88%,整體未回函比例較低,其中未回函的客戶中收入確認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客戶情況如下:
由上表可見,發行人主要客戶以電力行業的大型央企、國企及知名民營企業為主,相關客戶建立了嚴格的內控制度及保密制度,部分客戶回函意愿較低。針對未回函客戶,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主要執行了替代性程序,替代程序覆蓋全部未回函客戶,核查比例達100%。經核查,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認為:發行人未回函客戶的相關交易及相應收入確認真實、準確,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三、發行人產品發貨及驗收的間隔期,結合合同條款說明向集成商客戶銷售時是否需終端客戶驗收,發行人相關收入確認時點的準確性
1、發行人產品發貨及驗收的間隔期
由于標準化軟件安裝完成且各項功能測試無異常后,通常不會發生產品質量或功能性故障,因此產品安裝完成即已滿足驗收條件。根據實際業務執行經驗,發行人發貨、安裝及驗收的間隔期一般不超過7天。
2、結合合同條款說明向集成商客戶銷售時是否需終端客戶驗收,發行人相關收入確認時點的準確性
根據發行人與集成商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報告期內發行人不存在約定需最終用戶驗收的情形。發行人在與集成商客戶簽訂的合同中,均明確由集成商負責驗收工作。
報告期內,公司向集成商客戶收入確認時點與公司統一的收入政策相一致,即以集成商出具的驗收文件為準。
此外,經檢索,發行人同行業可比公司均未區分客戶類型進行收入確認,部分可比公司明確披露向集成商客戶的銷售以其出具的驗收文件作為收入確認依據,發行人針對集成商客戶的收入確認政策與同行業可比公司一致,具體如下表所示:
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結合對發行人的銷售穿行測試、對業務人員的訪談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合同約定,了解發行人的業務流程并分析發貨及驗收的間隔期;獲取了發行人與主要集成商簽訂的合同,檢查是否存在需要最終用戶驗收的條款,并結合收入準則以及同行業可比公司情況,分析發行人收入確認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經核查,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認為:發行人產品發貨及驗收的間隔期符合所處行業及自身業務情況,報告期內發行人不存在約定需最終用戶驗收的情形,發行人相關收入確認時點準確,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