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達財經 文|林宜采 編|深海
8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向上海鳳凰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責任人公告送達紀律處分意向書。
(資料圖)
內容為,“上海鳳凰時任總經理席德華:經查明,你在職責履行方面涉嫌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擬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3條的規定,對上海鳳凰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席德華予以通報批評。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系,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本所現以公告形式向你送達有關紀律處分意向書(詳見附件)。”
附件中的意向書指出,上海鳳凰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合并報表日基準選定錯誤。根據行政監管措施的認定,2015年,公司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收購江蘇美樂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蘇華久輻條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久輻條),于12月9日取得華久輻條控制權,并由此形成商譽3.85億元。公司在2015年年度報告編制時直接引用華久輻條2015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未將華久輻條自發生控制權轉移至2015年12月31日的經營狀況納入公司2015年度合并利潤表核算,導致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報告中利潤總額少計127 萬元,商譽少計106.50 萬元。
此外,上海鳳凰測試過程存在會計差錯、臨時報告、定期報告中委托貨款展期情況披露不準確的問題。
上交所指出,定期報告是投資者關注的事項,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及投資者決策產生影響,公司理應根據會計準則對當期財務數據進行客觀、謹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項財務處理不規范,導致公司連續多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
責任人方面,根據行政監管措施認定,時任總經理席德華(任期2016年2月2日至2017年3月31日)作為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上述第一項問題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擬提請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上海鳳凰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席德華予以通報批評。
值得關注的是,上海鳳凰近期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據此前公告,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032023034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7月13日,受立案消息影響,上海鳳凰股價走弱,截至收盤跌去6.48%。
天眼查顯示,上海鳳凰成立于1993年,上海鳳凰企業集團成員,位于上海市,注冊資本為5.15億元,實繳資本3.7億元,公司主營鳳凰自行車整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