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資本邦了解到,隨著近期龍湖集團先行試點業內首單“公司債+信用保護工具”這一融資新模式,截至目前,民營房企當中試水信用保護工具的業務已落地5單。而在創設機構中多次出現的券商身影也尤為值得關注。
深交所信息顯示,5月16日,深交所推出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證金融)和專項計劃管理人中信證券聯合創設的信用保護憑證,與“中信證券-聯易融-信聯1號2期供應鏈金融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下稱:龍湖供應鏈ABS)配套成功完成簿記。
值得注意的是,這不僅是民營房企在市場上落地的首單信用保護工具,同時也是券商首次在民營房企信用保護工具創設中的參與。
隨后于5月20日,美的置業和碧桂園也相繼落地了公司層面首單“公司債券+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創設機構除中證金融外,還分別包括國泰君安和中信建投。
創設信用保護工具護航民企融資
公開資料顯示,所謂信用保護工具,即在公司發債的過程中,由信用保護賣方(多為券商、銀行等公司債券主承銷商)向公司債券投資人/購買人(也即信用保護買方)就約定的債務向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工具。
期間,信用保護買方可以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向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或其符合特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的一個或多個、一類或多類債務向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工具。
其中,信用保護工具包括信用保護合約和信用保護憑證。 信用保護合約由交易雙方一對一簽訂合約, 相當于“私人訂制”, 不可流通轉讓,而信用保護憑證相當于標準化合約,可以流通轉讓。
主體方面,包括券商、銀行等在內的金融機構、信用增進機構等在上交所備案后都可成為“信用保護合約”的核心交易商;但“信用保護憑證”的創設機構還需滿足最近一年末凈資產不少于40億元、配備5名以上(含5名)的風險管理人員等條件。
據了解,盡管民營房企一直到今年5月才落地首單附加信用保護工具的公司債券發行,但早在2018年,民企發債中創設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就已經落地。
彼時,紅獅集團擬在上交所發行2018年扶貧專項公司債券,國泰君安作為其主承銷商為紅獅集團創設了業內首筆“債券發行+信用保護工具”。
作為信用保護的賣方,國泰君安通過賣出該信用保護工具承當了一部分信用風險;紅獅集團2018年扶貧專項公司債券的投資人之一,浙商基金則成為了該信用保護工具的買方。
在今年4月12日由滬深交易所召開的“信用保護工具支持民營企業債券融資座談會”上,證監會債券部相關負責人在會上就曾表示,鼓勵市場機構、政策性機構通過創設信用保護工具為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提供增信支持,盡快推出組合型信用保護合約業務,并優化回購融資機制,適當放寬受信用保護的民營企業債券回購質押庫準入門檻。
會上,中信證券、國泰君安、中金公司等與會證券公司也曾回應稱,通過“債券發行+信用保護”的模式,企業債券發行效率可明顯提升,融資成本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優化。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能較好促進民營企業債券融資。
18家券商已備案信用保護工具核心交易商
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3月底,滬深兩所共創設信用保護工具284單,名義本金158.56億元,支持債券發行合計780.09億元。其中,創設信用保護合約220單,名義本金117.34億元,支持債券發行合計563.6億元;創設憑證64單,名義本金41.22億元,支持債券發行合計216.49億元。
作為信用保護工具的創設方,券商參與程度也在與日俱增。截至目前,上交所已備案信用保護合約核心交易商共計18家,已備案信用保護憑證創設機構16家;深交所則已備案16家信用保護合約核心交易商、10家備案信用保護憑證創設機構。
結合中證協數據顯示,2021年1-12月,18家證券公司類核心交易商中,共有10家證券公司創設信用保護工具規模共計37.08億元,較上期增加19.05億元;國泰君安和中信證券創設規模均超10億元,分列前二,分別達到15.03億元和10.8億元。
其余參與券商還包括:中金公司(3億元)、海通證券(2億元)、申萬宏源(2億元)、華泰證券(1.43億元)、東方證券(1億元)、國信證券(1億元)、東吳證券(7200萬元)和招商證券(1000萬元)。
此外,2022年第一季度,18家證券公司類核心交易商中,共有6家證券公司創設信用保護工具規模共計24.08億元。
其中,5家券商創設規模已過億,申萬宏源居首位達到8.7億元。其余5家創設規模分別為中信證券(8億元)、國泰君安(3.63億元)、中金公司(2.63億元)、招商證券(1億元)和銀河證券(1200萬元)。
中國銀河分析指出,券商為主承債進行信用保護,有助于消除投資者對于民企信用風險的擔憂,提高債券發行成功率,進而降低民企融資成本,更好地解決當前民企融資困境,服務實體經濟。券商衍生類創新業務的持續推進,有助券商拓展新的業務增長點,增厚收入空間。(鄒文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