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此次上交所共匿名通報了三起在前期IPO審核中出現的具有典型性的違規案例及處理結果,共有兩家企業、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一家保薦券商、4名保薦人代表、3名律師、3名會計人員被處以通報批評及監管警示等處罰。
本文由叩叩財訊(ID:koukounews)獨家原創首發
作者:雷 都@北京
編輯:翟 睿@北京
日前,最新一期的《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動態》(下稱《科創板動態》)由上交所向各大投行機構內部下發,這也是2022年首份科創板IPO審核內部總結。
以“便于市場參與主體及時了解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監管工作動態,進一步提升信息披露和執業質量,更好地做好科創板申報工作”為宗旨,由上交所組織撰寫發布的《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動態》,自2021年初正式定期發布以來,一直被業內視為掌握科創板審核動態、解讀重要法規政策、了解監管要求和學習相關案例的重要指導性文件。
在該份最新的《科創板動態》中,上交所除照例對2022年開年科創板IPO的申報情況及公布的政策進行總結外,備受業內關注的便是監管案例通報。
據叩叩財訊獲得的該份內部動態顯示,此次上交所共匿名通報了三起在前期IPO審核中出現的具有典型性的違規案例及處理結果,共有兩家企業、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一家保薦券商、4名保薦人代表、3名律師、3名會計人員被處以通報批評及監管警示等處罰。
“相關的案例對于目前正在申請擬科創板IPO上市的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具有強烈的教育和警示意義。”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的中介投行機構人士告訴叩叩財訊,此次上交所在2022年開年第一期披露的三宗監管案頗有代表性,其中不僅涉及到在IPO階段隱瞞對賭協議直到成功上市后被揭發的較為“匪夷所思”的案例,也包含了保薦人在監管層反復問詢的前提下依然未能盡職核查重要材料的完整度所引發的風險,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開了部分企業主動撤回申請鎩羽上市的背后原由。
在上述《科創板動態》中,上交所并未對三宗監管案發的始末進行詳解,并以字母匿名代替涉案的企業。
但叩叩財訊從接近于監管層的知情人士處對這三宗在2022年開年便被監管層視為典型進行通報的監管案例進行了深度還原。
1)誰隱瞞了對賭協議?
“未審慎核查對賭協議情況”,這是上交所在《科創板動態》中對第一起監管案所做的定性。
據《科創板動態》指出,一家擬IPO企業A 公司,申請上市前,其實際控制人與投資方簽署投資協議,約定投資方入伙 A 公司控股股東,并就 A 公司上市前后回售權、反稀釋權、估值調整等特殊權利義務做出安排,屬于應當披露并清理的對賭協議。
但A公司申報的招股說明書等申報文件均未提及上述對賭協議,更值得注意的是,在A公司IPO隨后進行的多輪審核問詢及注冊環節中,交易所均有相關問題有針對性問詢,然而A公司實際控制人卻持續隱瞞存在相關對賭協議的事實。
同時,作為A公司此次IPO項目的保薦人、發行人律師,在對相關情況進行盡職時,僅采用常規手段進行核查,未能關注到所獲取的協議缺失交易金額、交割條件等關鍵條款等異常情況并進行針對性核查,導致相關核查意見與事實不符。
在上述重大信息遭遇隱瞞的前提下,A公司成功上市。
但A 公司上市后不久,便因投資協議導致實際控制人股份被質押,此時A 公司不得不發布公告披露相關情況,隱瞞對賭協議的事件由此東窗事發。
上交所此后對A公司實際控制人予以通報批評,對發行人、保薦代表人、 簽字律師予以監管警示。
據上述接近于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向叩叩財訊透露,該案例中A公司的真實身份即為碩世生物。
公開資料顯示,碩世生物早在2019年4月22日便正式向上交所遞交科創板上市申請,隨后在經過三輪問詢和一輪落實審核中心意見后,于2019年10月16日正式通過科創板上市委審議會議審核通過,在不到一個月后,2019年11月7日便正式獲得證監會注冊批復,并在同年12月5日成功掛牌交易。
作為一家主營業務為專注于體外診斷試劑、配套檢測儀器等體外診斷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的企業。碩世生物在上市后一度頗受市場追捧,在2020年7月,股價一度最高攀升至478.26元,但隨后在業績及市場多方面因素影響下,股價不斷回落,目前則在150元左右徘徊。
說到碩世生物實涉及隱瞞對賭協議一事,則需要從5年多之前的2016年12月說起。
斯時,碩世生物實際控制人房永生、梁錫林及碩世生物控股股東——紹興閏康生物醫藥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閏康生物)與南京高科新創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高科新創”)、南京高科新浚成長一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稱“新浚一期”)簽署投資協議,兩家同屬于高科系的投資方共計以1億元的成本認購閏康生物新增出資1260.0321萬元。
高科新創、新浚一期在此時入股閏康生物,實則劍指計劃籌備上市的碩世股份,通過對閏康生物的入股,高科新創持有閏康生物7.0449%合伙份額,對應碩世生物已發行109.9004萬股股份;新浚一期持有閏康生物13.0833%合伙份額,對應碩世生物已發行204.0995萬股股份。”
該次入股,高科新創、新浚一期與碩世生物實際控制人房永生、梁錫林及碩世生物控股股東——閏康生物還同時就雙方對于包括上市后回售權等事項進行約定,即簽署了相關的對賭協定。
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中的有關規定,上述對賭協議應當予以披露并清理。
2019 年 4 月 22 日,碩世生物就其IPO科創板上市向上交所正式提起申請,但在其提交的所有申報材料中均未提及上述對賭協議。
據叩叩財訊查詢監管層對碩世生物IPO的相關問詢資料顯示,實際上,在其后的幾輪問詢審核中,監管層曾多次就是否存在對賭協議的問題要求碩世生物進行完整披露。
2019年5 月 21 日,上交所對碩世生物IPO發出首輪審核問詢函,便要求碩世生物充分披露歷史上對賭協議簽署和清理情況,以及仍存續的對賭協議或對賭條款具體內容、觸發條件、產生后果等,并進行風險揭示。
2019年10 月 25 日,證監會還在注冊環節反饋意見中也對碩世生物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大額債務、股份質押, 是否存在擬將碩世生物股份用于還債的協議或安排等相關問題進行問詢。但碩世生物在相關問詢回復中均未提及上述的相關對賭協議。
但紙終究未能包得住火。
2020年7月,在碩世生物上市6個多月后,高科新創和新浚一期打算退出該股權投資,要求梁錫林、房永生及閏康生物按照當初的相關協議回購全部入股份額。但在高科新創、新浚一期按規定發出《回售通知書》后,梁錫林、房永生及閏康生物均未支付相應價款。于是,2020年10月,高科新創和新浚一期將此事訴諸法庭,由此碩世生物在IPO審核時隱瞞對賭協議一事才由此案發。
“招股說明書及相關申報材料,是發行上市審核中的重要文件,市場和投資者對此高度關注。碩世生物作為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申報文件中遺漏披露對賭協議相關情況,在上交所審核問詢和中國證監會注冊環節均問及對賭協議或其他債務安排的情況下,仍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相關行為明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的有關規定。”上述接近于監管層的知情人士表示。
“碩世生物的相關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它還是算較為幸運的,相關較重大事項的信披問題在其上市后才被揭發,如果是在獲得證監會注冊前被監管查獲,那么其最終能否成功獲得注冊也未能可知。”上述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的中介投行機構人士坦言。
作為碩世生物IPO的保薦代表人,來自招商證券的保薦人王炳全、王志偉,因直接負責碩世生物對賭協議相關盡職調查工作,但未嚴格遵守相關執業規范,被監管層認為其二人未充分關注所獲盡職調查資料中相關信息缺漏情況,也未能結合審核問詢等開展更為審慎、全面的核查,導致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內容未反映實際情況,出具的核查意見結論不符合實際情況。最終二人被予以監管警示。在碩世生物IPO中擔任其簽字律師的李仲英、高云、夏青三人,也因同樣的原由,遭到了上交所的監管警示。
而碩世生物的實控人房永生、梁錫林則因此事被上交所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并載入并記入誠信檔案。
2)重塑能源IPO撤回之謎獲解
2021年8月18日,上海重塑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重塑能源”)的IPO申請在申報了近半年之后,突然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宣布撤回申請而終止IPO。
該次重塑能源IPO的保薦機構由國內知名的中信建投擔任。
作為一家為燃料電池技術提供商,重塑能源突然主動放棄上市,外界也曾揣測紛紛。
而最新《科創板動態》中通報的第二宗監管案例則正好給出了重塑能源IPO的鎩羽之謎的答案。
據上述最新的《科創板動態》顯示,一家在通報中被稱為B的擬IPO企業,在報告期初,B 公司與關聯方C 公司存在大額交易往來、資金拆借情況,相關交易均未按照關聯交易履行決策程序,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報告期末,B公司收購 C 公司股權將其納入合并報表,并召開股東大會對過往關聯交易進行確認,而B公司實際控制人仍持有 C 公司少數股權。而B公司提交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未披露上述報告期內存在的公司治理缺陷及改進情況。
此外,B公司在交易所審核問詢回復稱,完善公司治理的措施包括對與實際控制人共同投資企業的交易,參照股份公司層面的關聯交易制度審議。而交易所在對B公司IPO啟動現場督導后發現,B公司在收購 C 公司后僅履行了內部決策程序,且關聯方仍未回避,這與其審核問詢回復披露的情況存在差異。
據叩叩財訊從上述接近監管層的知情人士處獲悉,該監管案例中的B公司正是重塑能源。
其中被重塑能源收購的C公司,即為上海韻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韻量新能源”)。
重塑能源于2021年3月2日正式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請,據其IPO招股書(申報稿)顯示,韻量新能源曾由重塑能源實際控制人林琦實際控制,并通過他人代為持股。2020 年 9 月,重塑能源通過增資方式持有韻量 新能源51.02%的股權,并將其納入合并報表范圍,韻量剩余 48.98%股權仍由林琦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在收購韻量新能源前,重塑能源在其此次IPO報告期內向韻量新能源委托開發、采購 Prisma 鏡星系列燃料電池系統所用電堆等,累計交易額 31779.26 萬元。此外,重塑能源還向韻量新能源拆出資金 3888.42 萬元。
經審核針對性問詢,發行人才說明 上述關聯交易僅履行了內部財務審批程序,未按照當時適用的公司章程履行董事會、股東會等決策程序,林琦未予回避并最終簽批了相關交易。
此外,重塑能源在2021年6月18日對上交所的首輪問詢回復稱,公司治理的完善情況包括“對于與重塑股份及實控人共同投資企業的交易,參照股份公司層面的關聯交易制度審議,由股份公司層面的董事會、股東大會按照規定審議,實控人等關聯人員回避表決”。
但隨后,上交所便針對重塑能源進行現場督導,查明,其在收購韻量新能源后,與韻量新能源的相關交易仍僅履行了內部決策程序,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進行審議,而林琦也未予回避。審核問詢回復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
2021年8月18日,在剛剛完成現場督察并就上交所第二輪問詢進行答復后,重塑能源主動申請撤回了IPO材料。
不過即便主動終止了上市進程,重塑能源依然因在IPO過程中履行信息披露職責不到位,而被上交所予以警示監管。
3)研發投入內控異常被監管的賽赫智能
對于第三宗被作為典型通報的監管案例,上交所稱,代號為D公司的企業“未充分關注研發投入內部控制情況,核查工作開展情況與披露不一致發行人”。
據相關通報信息顯示,D 公司選取的是科創板第二套上市標準,即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且最近3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3年累計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按照上述上市標準,D公司的研發投入、收入成本 核算關系到上市條件是否符合審核的判斷,按照D公司的申報材料顯示,其最近 3 年累計研發投入其占最近3年累計營業收入的比例為 16.21%,僅略高于相關指標。
但在審核過程中,上交所發現D公司的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卻未充分關注與研發投入內部控制相關的異常情況,也未充分獲取相關材料進行核查驗證。此外,保薦人關于銷售、采購、境外存貨的核查底稿不完整,部分核查工作開展情況與其對外披露情況存在差異。
最終,上交所對D公司IPO的保薦人及保薦代表人、會計師事務所及簽字會計師全部予以監管警示。
據叩叩財訊獲悉,D公司的真實身份即為賽赫智能設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赫智能”)。
賽赫智能曾在2019年12月首次申報科創板IPO,但在兩輪問詢后,于2020年8月25日一度撤回申請終止上市。
一個月后的2020年9月,賽赫智能在將保薦機構由國元證券更換為國信證券后,迅速重啟IPO第二次向上交所遞交了科創板上市申請,但遺憾的是,在2021年7月22日上交所舉行的2021年第49次上市委會議上被否決而“不予通過”,“發行人存在重大償債風險和重大擔保風險,對發行人持續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同時,發行人有關研發投入核算的信息披露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這是上交所給出的否決賽赫智能的上市理由。
“賽赫智能的研發費用核算不準備的問題同樣來自于上交所對其啟動的現場督導。”上述接近于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告訴叩叩財訊,實際上,在賽赫智能首度申報科創板上市時,監管層便已經重點關注到了其相關研發費用核算不審慎的問題并給予反饋,但令監管層驚訝的是,在第二次申報中,該問題依然未得以改善,于是,上交所決定對其動用現場督導的手段,果不其然,現場督導發現,賽赫智能的境內研發投入相關內部控制存在多處異常情況。
此外,也是在此次現場督導中,上交所還發現此次賽赫智能IPO的保薦人部分盡職調查工作開展情況與披露內容存在差異。
根據賽赫智能第二次IPO的首輪審核問詢回復,針對其 2017 年至 2020 年第一季度的銷售業務和采購業務,國信證券相關保薦人代表獨立執行了函證核查程序,并通過快遞公司寄發函證,對境外客戶和供應商采用郵寄或電子郵件兩種形式發出函證,回函均由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收取。
但現場督導發現,保薦工作底稿中未見發出快遞單、未回函函證的發出留底件及相關替代程序底稿、供應商回函差異分析底稿等,無法印證已披露的核查情況。此外,在現場督導過程中,保薦人補充提供的材料顯示,存在保薦人與申報會計師、發行人律師聯合發函,部分客戶和供應商僅向申報會計師回函而未向保薦人回函等情況,這與首輪審核問詢回復披露的獨立執行函證工作等情況存在差 異。
此外,同樣根據賽赫智能相關審核問詢回復顯示,保薦人對申報會計師報告期內對賽赫智能已執行的存貨監盤情況進行復核,對境外存貨實施了包括函證確認主要項目進度、對未回函客戶執行替代測試程序等核查程序。
但上交所的現場督導發現,保薦工作底稿中未見對申報會計師部分境外在產品監盤情況的復核底稿、對部分境外在產品進行函證確認的核查底稿和對未回函客戶的替代程序底稿等,無法印證已披露的核查情況。
此外,賽赫智能在首輪審核問詢回復披露,保薦人采用監盤與函證相結合的方式對 2020 年末賽赫智能境外在產品進行了核查,核查比例為 65.77%。但現場 督導發現,保薦人實際核查比例僅為 55.45%,低于首輪審核問詢回復中披露的核查比例,且其向發行人境外子公司客戶確認在產品的相關函證程序設計存在瑕疵。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