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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上市公司收購,是不是會想到“門口的野蠻人”、“白衣騎士”、“毒丸計劃”等等驚心動魄、交替著各種戰略戰術的商戰故事?可惜實務中舉牌收購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反收購的案例并不常見,但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卻時不時會在各類資本運作中閃現身影。
在IPO審核周期長、不確定性強的時期,借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實現資產上市是一項比較快捷的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重組完成后,標的資產的原股東就可以借機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看標的資產的規模及定價,如果標的資產的各項指標達到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標準,則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變更,進而可能構成借殼。從標的資產的原股東角度來看,標的資產的原股東將獲得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份作為對價,進而成為上市公司的收購人,不僅要披露重組報告書、報證監會注冊,還需要披露收購報告書或者權益變動報告書。即便沒有達到《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重大資產重組標準,視標的資產原股東將獲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情況,也有可能作為收購人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具體案例比如:1、樂凱新材(股票代碼300446)2022年向四川航天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導致原航天科技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本由30.61%增加至66.83%,從而觸發要約收購,但是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免于發出要約。在上述重組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披露了收購報告書摘要。2、博深股份(股票代碼002282)2021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鐵投(濟南)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認購配套資金導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進而披露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特定對象所持上市公司權益發生變動,也有可能涉及上市公司收購。如果特定對象原本就是控股股東,則要考慮是否會觸發要約收購,能否免于要約收購等,做方案的時候就提前進行規劃。
具體案例可以參考安彩高科(股票代碼600207)2021年非公開發行股票,控股股東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發行前持有上市公司47.26%股份,承諾“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后,若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認購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較本次非公開發行之前十二個月內,增持幅度不超過2%(即: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后的持股比例—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本次非公開發行前的持股比例≤2%),則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認購的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2)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后,若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認購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較本次非公開發行之前十二個月內,增持幅度超過2%(即: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本次非公開發行結束后的持股比例-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本次非公開發行前的持股比例>2%),則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認購的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上述承諾分別對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免于發出要約的規定,“(四)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以及“(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投資者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投資者免于發出要約”。同時上市公司披露了收購報告書摘要。在2022年底本次非公開發行完成后,控股股東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因被動稀釋導致持股比例減少5%以上,因而披露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即配股)、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股份(即增發)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是否涉及上市公司收購呢?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涉及股份權益變動,一般情況下達到5%未達到20%要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達到20%未達到30%要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達到30%則要觸發要約收購義務,如要免于要約收購,則需要披露收購報告書并且律師出具專業意見。
公開增發涉及向原股東優先配售,配股也是面向原股東配售,都有可能涉及原股東所持上市公司權益的變動,尤其是在存在原股東放棄認購、原控股股東按比例足額認購的情況下,可能會導致原控股股東持股比例增加。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如果原控股股東所持股份超過30%,則增加0.1%也可能觸發要約收購,當然可以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63條規定免于要約收購,但是按規定需要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出具專業意見。實踐中按照這種邏輯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或律師專業意見的情形很少見到,一方面是因為公開發行涉及權益變動比例極小,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收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強調信息披露、旨在保護投資者權益,公開發行實質上已經實質完成了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夠保護投資者權益,因而強調遵循形式的披露要求顯得并不太重要。
對于可轉債而言,雖然側重于股權性質,但是在轉股之前仍然是債券,所以在發行可轉債時,一般不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為了保護投資者權益,交易所上市規則對可轉債持有變動情況均規定了披露要求。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3.4.4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發行總量的20%時,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20%以上的投資者,其所持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薄?.4.5 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可轉換公司債券開始轉股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時及時披露。公司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后及時披露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3.4.9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發行總量的20%時,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資者持有公司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發行總量的20%后,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3.4.10 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可轉換公司債券開始轉股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時及時披露公告。公司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后及時披露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p>
此外,涉及間接股東股權變更、司法拍賣、無償劃轉等情形的,也有可能涉及上市公司收購??偠灾灰婕俺钟猩鲜泄緳嘁孀儎拥?,都需要考慮一下是否需要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進行權益變動報告書或者收購報告書的披露。在做上市公司資本運作規劃時,不僅要考慮到再融資管理辦法、重組管理辦法等,還需要考慮是否涉及收購管理辦法的要求,甚至還有可能觸及反壟斷相關的經營者集中申報等要求。所以資本運作方案設計中的律師或者中介機構,在腦海中應該形成一個整體法規網絡,找到各個法規相互之間的連接點,具體實踐中適時鏈接到相關的點,以達到全面、合規的設計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