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又是一年3·15!今年的消費維權[進入黑貓投訴]主題為“共促消費公平”。公平消費的一個前提應當是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充分知情,自愿理性地購買。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商品或服務,尤其是金融產品,設計復雜,專業性強,投資者被蒙蔽、非理性消費的案件時有發生。
在3·15到來之際,一點資訊旗下《財富質點》推出金融3·15特別報道,通過揭露金融理財亂象,給從業者一分警示,讓投資者多一分安心。
“德邦證券累計已履行案款超4億元”
作者 | 曹萌
編輯 | 趙澤
時隔六年多,“五洋債”案件中的400多位個人投資者終于見到“回頭錢”了。
3月4日,杭州中院組織“五洋債”案件第三次案款發放,發放對象為2021年1月14日前立案執行的“五洋債”案件債權人,本次發放金額為1.9043億元。
在此之前,杭州中院于今年1月22日、1月30日兩次發放案款共計3.71億元。
在“龐氏騙局”“老鼠倉”時有發生的資本市場,投資者被騙后還能追回案款,實屬慶幸。
然而,隨著案件接近尾聲,這起中國證券史上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中國證券領域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案,以及全國首例判定承銷商承擔連帶責任案,不僅為投資者,也為發行人、中介機構等敲醒了警鐘。
新《證券法》下,一視同仁。若違規發行證券,不僅發行主體要承擔賠償責任,承銷券商、評級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都要承擔連帶責任賠償。
01
案情回顧:五洋債欺詐發行數百人“入坑”
3月4日,杭州中院組織“五洋債”案件第三次案款發放。
根據公告披露的執行進度,本次五洋建設董事長陳志樟履行了15萬元,德邦證券履行1.55億元,大信會計履行3000萬元,大公國際履行411.48萬元,錦天城律所履行72.59萬元,以上共執行到位1.8999億元。
杭州中院本次發放金額為1.9043億元。算上此前1月22日、1月30日兩次發放的共計3.71億元案款(其中,德邦證券兩次共履行2.75億元),“五洋債”案累計已發放案款5.61億元,投資者的損失也因此得到了部分補償。
時間回溯至2015年8月,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洋建設”)發行公司債“15五洋債”,規模8億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一個月后,五洋建設又發行了第二期公司債“15五洋02”,規模5.6億元,期限3+2年,第三年末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募集說明書顯示,五洋建設發行的13.6億元債券擬用于償還公司金融機構借款,優化公司債務結構并補充營運資金。
2017年7月,臨近“15五洋債”回售期,市場卻爆出其難以完成兌付的消息。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設公告稱,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3天后的8月14日,“15五洋債”發生回售違約。不僅如此,“15五洋02”也觸發交叉違約。
2018年7月,證監會開出首張債券欺詐發行罰單,對五洋建設等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設應收賬款、投資性房地產等問題,承銷商德邦證券也被證監會處罰。
隨著“五洋債”欺詐發行的逐漸揭露,投資者自2019年起陸續向杭州中院提起訴訟。訴訟理由是五洋建設在不符合債券發行條件的前提下,通過制作虛假財務報表欺詐發行了“15五洋債”“15五洋02”公募債券,致使眾多投資者受騙。
據公開的信息顯示,“五洋債”案件的上訴人總計487人,索賠7.4億元。而在“15五洋債”的募資額中,有3.9億元來自個人投資者。
2020年12月,杭州中院一審判決: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就案件總標的6.96億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對上述債務在1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錦天城律所對上述債務在5%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德邦證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21年9月,浙江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02
深度剖析:為何虛假陳述訴訟增多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不斷完善和發展,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逐漸增強,近年來,證券欺詐、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等案件不斷增多。
從全國范圍來看,境內三大證券交易所目前有上市公司4700多家,從裁判文書網公開案例中可查的涉及虛假陳述糾紛的上市公司有220余家。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發布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大數據報告》顯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從2012年至2019年總體呈增長趨勢,并在2017年、2019年出現兩次爆發性增長,增幅幾乎翻倍。到2019年,案件數量增長到近8500件。
糾紛增多的同時,還出現了一個較為突出的特點,若某單個發行人/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涉訴,將會引發大量投資者對其提起訴訟。例如:大智慧、金亞科技、華澤鈷鎳、濟南高新和佛山照明的虛假陳述案件,就被上千次列為被告。
從2019年起案件數量逐年遞減,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表示,可能與2019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國首創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有關,即在處理群體性證券糾紛中,選定示范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通過發揮示范判決的既判力作用,引導平行案件妥善化解訴爭。
但上述統計數據也僅是根據Alpha案例庫現已公開的裁判文書統計得來,不排除大量案件尚未審結或暫未公開的情況。
對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增加,以及針對審理這些案件過程中出現的爭議焦點和疑難問題,最高法在今年1月21日發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新規”)。
在管轄規則上,新規規定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均以發行人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避免了被告從案由、主體資格上對管轄提出異議的情形。同時,新規考慮到存在諸如蘇州、無錫、東莞、佛山等上市公司眾多、經濟較為發達的城市,允許高院考慮實際情況而增設受理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中院。
此外,本次新規還對適用范圍予以修改,明確以“證券交易場所”為劃分標準,將適用范圍確定為“在證券交易場所發行、交易證券過程中實施虛假陳述引發的侵權民事賠償案件”。
03
律師說法:若因欺詐發行受損要及時維權
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時有發生,投資者要提高防控風險、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智陽告訴《一點財聞》,首先,投資者在投資之前要對風險概念有清楚的認知,做到不盲目跟風,不聽信小道消息,科學投資。
其次,在投資的時候投資者盡量選擇一些信譽好評級高的債券,看看公司有無發債不良記錄等情況,減少損失的發生。
再次,投資者要對進行投資的公司開展深入了解,了解公司的基本面,關注公司或者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信息,包括一些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的年報等對公司歷來的的財務情況、經營狀況、未來投資及發展趨勢等等進行研讀,了解公司是否可能存在欺詐發行等情況。
不僅如此,在看到券商或者其他機構發布的信息后,要與公司的情況相核實,判斷是否屬實等。
孫智陽還提醒投資者,投資要謹慎防范風險發生,一旦因為公司的欺詐發行受損要及時維權,最大程度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若遭遇證券欺詐發行,經濟蒙受損失,可以這樣操作:
確定投資損失和證券欺詐發行的客觀證據,比如監管機構對債券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的調查通知書、立案通知書,或者能讓普通投資者在證券市場能夠察覺到的輿論報道等。
其次根據征集受害投資者的公告等判斷自己是否屬于適格的當事人;
最后如以上均成立,委托專業機構或律師依法維權。
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警鐘長鳴并不多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