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擬IPO企業來說,關聯交易都是在上市過程中無法回避的問題。不管是與關聯方正常的的商業合作還是因為歷史上與關聯方配合進行的各種財務不規范情形,均會在上市過程中被重點關注,一是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即與關聯方的交易是不是符合正常的商業邏輯,是否履行審批程序,二是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這是監管審核關注的重點,主要是防止大股東通過關聯交易侵占公司資產,掏空上市公司。本文將從關聯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出發,對問詢過程中如何論證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允性進行總結。
【資料圖】
(一)《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4號》
中介機構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應當尊重企業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確實有必要的經營行為,如存在關聯交易的,應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關聯方認定,關聯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項,基于謹慎原則進行核查,同時請發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體如下:
(1)關于關聯方認定。發行人應當按照《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認定并披露關聯方。
(2)關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發行人應披露關聯交易的交易內容、交易金額、交易背景以及相關交易與發行人主營業務之間的關系;還應結合可比市場公允價格、第三方市場價格、關聯方與其他交易方的價格等,說明并摘要披露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對發行人或關聯方的利益輸送。
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關聯交易對應的營業收入、成本費用或利潤總額占發行人相應指標的比例較高(如達到30%)的,發行人應結合相關關聯方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關聯交易產生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合理性等,充分說明并摘要披露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經營獨立性、是否構成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依賴,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調節發行人收入利潤或成本費用、對發行人利益輸送的情形;此外,發行人還應披露未來減少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關聯交易的具體措施。
(3)關于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發行人應當披露章程對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的規定,已發生關聯交易的決策過程是否與章程相符,關聯股東或董事在審議相關交易時是否回避,以及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成員是否發表不同意見等。
(4)關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核查。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的關聯方認定,發行人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是否可能對發行人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以及是否已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等進行充分核查并發表意見。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發行人業務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一)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7號——招股說明書》
第七十五條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第七十六條發行人應披露報告期內關聯交易總體情況,并根據交易性質和頻率,按照經常性和偶發性分類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交易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發行人應區分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并披露重大關聯交易的判斷標準及依據。
重大經常性關聯交易,應分別披露報告期內關聯方名稱、交易內容、交易價格確定方法及公允性、交易金額及占當期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的比例、占當期同類型交易比例以及關聯交易變化趨勢,與交易相關應收應付款項余額及變化原因,以及上述關聯交易是否將持續發生。
重大偶發性關聯交易,應披露報告期內關聯方名稱、交易時間、交易內容、交易價格確定方法及公允性、交易金額、資金結算情況、交易產生的利潤及對發行人當期經營成果、主營業務的影響。
發行人應列表匯總簡要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全部一般關聯交易。
第七十七條發行人應披露關聯交易的原因,簡要披露報告期內關聯交易是否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審議程序,以及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履行的審議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價格是否公允的意見。
第七十八條發行人應披露報告期內關聯方變化情況。關聯方變為非關聯方的,發行人應比照關聯交易的要求持續披露與原關聯方的后續交易情況,以及原關聯方相關資產、人員的去向等。
不管是招股說明書還是各類問詢回復,都要講究一個重點突出、邏輯自洽,部分發行人的回復羅列了大量的合同條款和條例,最后得出一句合理公允,說實話,不知道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是被自己繞暈了還是裝糊涂糊弄了事。作者認為,一個完整的論證思路如下:
(一)描述事實
以列表的形式對發行人報告期的關聯交易進行梳理,給讀者直觀呈現發行人的關聯交易情況。全面注冊制后,需要進一步區分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其中一般關聯交易可簡要披露,重大關聯交易需要披露關聯方名稱、交易內容、交易價格確定方法及公允性、交易金額及占當期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的比例、占當期同類型交易比例以及關聯交易變化趨勢,與交易相關應收應付款項余額及變化原因,以及上述關聯交易是否將持續發生。
(二)解釋原因
發行人與關聯方存在交易,不管是關聯采購、銷售,都需要符合合理的商業邏輯。以關聯采購為例,發行人為什么要向關聯方采購而不是向第三方采購?是不是有特殊的利益安排?關聯方與發行人同處上下游,能夠提供更優惠的采購價格?這又涉及到關聯交易的另一個論證重點公允性,既然關聯方提供了更優惠的價格,那是否公允?是不是替發行人承擔了成本?
總之,問題的出現需要一個合理的解釋,這個可以從法律、商業、歷史遺留等多個角度論證,最終的落腳點是與關聯方進行交易,是有必要的背景的,以簡潔通俗的語言講清楚事情的原委。
(三)論證
1、重要性。重要性可以從金額和性質兩個方面理解,一般來說,關聯銷售和采購金額占比不會太高,也不會有什么實質性障礙,但具體案例中也有發行人第一大股東是第一大客戶,關聯交易占比超過30%的情形,這在審核中會受到重點關注。性質是指金額很小,但可能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一般在報告期初,發行人在后續加強內控,也不會造成實質性障礙。
2、真實性。關聯交易之所以敏感,是發行人存在為了上市粉飾業績的動機,而關聯方就是最好的配合對象,通過關聯銷售、采購,做大發行人報告期業績以謀求上市,在具體核查中,需要獲取相應的合同、發票、流水等支持證據,如關聯方提供勞務咨詢,則需要獲取服務清單、結算單等提供勞務的支持性文件。
3、必要性。必要性也就是前文提到的第二步,充分解釋關聯交易的商業邏輯。
4、公允性。如果存在相同或類似的第三方交易價格,可以直接進行對比,如果不存在差異就最好,或者保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都是可以接受的,比如因為地理位置導致運輸成本差異、合作金額優惠力度等常規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時候發行人并不存在同類型的無關聯方交易,甚至找不到一個合理的市場價格,那么這時候可以考慮用成本加成法進行解釋。
在實操過程中,中介機構還應該充分關注關聯方非關聯化,如愛聯科技案例中,中介機構選取了無關聯第三方的交易價格論證公允性,“發行人披露,其向獨立第三方C公司采購SMT加工服務的價格亦為0.0055元/點,以此對比論證發行人向B公司關聯采購價格公允性。經檢查,C公司系B公司離職人員W某所設立,W某為C公司第一大股東并擔任法定代表人,與發行人具體對接采購業務的C公司員工G某亦曾任B公司工藝主管。同時,發行人向C公司采購金額小(總共只有40.45萬元)且采購時間集中于2021年4月(采購32.63萬元)。此外,C公司向發行人提供SMT加工服務的價格,遠低于C公司向B公司提供同類服務的價格(0.0090元/點)。”,用另一個關聯方的不公允價格來論證關聯方交易的公允性,我看刑!
5、合規性。發行人應當充分披露報告期內關聯交易履行的審議程序。值得關注的是,有的發行人為家族企業,所有的股東均為關聯方,股東大會無法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如近期被否的文依電氣披露,發行人股東大會在審議發行人報告期內上述關聯交易事項時,鑒于全部股東均為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將導致該議案無法審議,故關聯股東未回避表決。考慮到公司的治理結構,如果涉及較多的持股平臺,可考慮將普通合伙人更換為無關聯方,如實際不可行,可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全部股東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此為兜底解決方案,在實踐中不建議采取該種方式。
(四)說明影響及提示風險
不管前面論述得多么完美,最終都要回歸到最本質的問題上: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造成什么影響?關聯方是第一大客戶?沒問題,披露關聯銷售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測算剔除該關聯方后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是否仍然滿足上市標準?關聯方是第一大供應商,測算按照無關聯第三方的采購價格,測算對發行人成本的影響。只有將各類關聯交易產生的影響充分反映在發行人的報表里,才會進一步打消監管的顧慮。
當然,說明影響之后,進一步提示風險,也是應有之義。
(五)解決措施
1、發行人建立健全內控措施,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進一步規范,最好能夠體現發行人采取措施后的效果,比如報告期內的關聯交易呈現逐年遞減趨勢,這會給監管釋放一個積極信號:我正在努力地改,并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一切都在朝著好的方向發展!
2、實控人、大股東出具兜底承諾,承擔因關聯交易給發行人造成的潛在損失并承諾減少或避免關聯交易。
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關聯交易并不是什么新鮮事,只要充分的披露信息、提示風險并采取解決措施,一般不會成為上市的實質性障礙。全面注冊制下,風險導向型審核理念將進一步得到貫徹,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應當做的是充分進行信息披露,至于最終的選擇和判斷權應當交還給市場。